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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外出抽烟被车撞伤,算工伤吗?

这是一个倒霉的故事:

一员工上班期间外出抽烟

放松一下

殊不知遭遇了车祸,被撞骨

这算工伤吗?



当地人社局:不能算工伤!

法院:错!这是工伤!

究竟咋回事?

👇


事件回顾

小吴是武汉邺岛公司的员工,从事仓库调度工作。2019年4月5日9时30分,小吴因公司规定仓库禁烟,随即便趁休息时外出抽烟。谁知路上有一辆车撞向停在路边的另一辆小汽车,被撞的小汽车又撞到正在仓库门口的小吴事故造成小吴失血性休克、创伤性脾破裂、脊柱骨折。



事后小吴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公司向人社局提交《情况说明》,内容是“小吴发生事故时,并不在工作场所范围内。根据其他员工描述,其当时因想要抽烟离开工作岗位到大门外的道路旁抽烟,随即发生了交通事故。故我单位认为其当时未处‘正在上班’状态



人社局认定:

个人抽烟

非工作原因、工作需要,

不属工伤

2019年9月16日,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如下:“......职工系因个人外出仓库抽烟而在仓库之外的园区道路上受伤,个人抽烟不属于工作原因,也并非因工作需要,故其发生工伤时间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其工伤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现不予认定为工伤。


小吴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吸烟是为了提神

属工作原因范畴

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吴系仓库调度员,负责看管仓库、清理货物和发货,其工作地点应当涵盖仓库及货物装卸的合理区间,事发地点位于院右侧栅栏处且距离仓库门口不到10米,应属不超过合理区间的范围■“因工作原因”应当包括工间休息时的待工休整。小吴的工作性质具有间断性的特点,其工间休息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工间休息时间吸烟与喝水、进食具有相同的性质,是为了提神、恢复身体疲劳,属于待工休整,应当属于“工作原因”的范畴
综上,小吴在工间休息时所受的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小吴不是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抽烟不是生理需要,与进食和饮水有本质的区别,工作中外出抽烟不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个人抽烟与工作无关,也非因工作需要。为防止火灾发生,仓库内禁止抽烟,但公司为员工在大楼内设置了专门的吸烟区,即使原审判决认定的工间休息时间吸烟是为了提神属于待工休整的观点成立,到公司大门外吸烟,也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


二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最主要的宗旨是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并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本案中,小吴在未完全脱离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的情况下,利用工作时间内合理的间隙休息时间,其行为的实质是实现自身的休息权利,应视为工作的延续,故其由此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科普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故意犯罪的;

■ 醉酒或者吸毒的;

■ 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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